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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是如下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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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建议你找交警部门申诉。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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