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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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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不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四种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相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拥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上述的第4种行为,所以不会被法院受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一方面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另一方面,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又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当事人已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而相对方则不享有单方的变更和解除权。因此,就其签订合同而言,行政合同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而就其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言,则又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正是这种二重性,使不同的国家对行政合同纠纷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式。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或变更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解除或变更合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客观上要适用不同于纯“私人”之间的合同的规则;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因此,这类诉讼应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为宜。 行政管理合同也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法院对于行政管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可以进行受理的。行政管理合同主要分为三大类,包括一些,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进行以及,政府作出的其他行政协议等等。关于行政管理合同如何提起诉讼的问题,我们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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