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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
(一)明确住宅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住宅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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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房子质量有问题应当遵守买卖合同的约定。若买卖合同无约定,只要出卖人取得了前述文件与资料,买受人应当先接受房屋,再要求维修。 房屋交付后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为: (1)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与赔偿损失。 (3)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 (4)《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于商品房自身质量、建筑材料、配套管线不合格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无论时间经过多久,出卖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1、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居民首先应当通过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问题进行检测,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拍照或者房屋检测机构现场记录的方式固定房屋受损的证据。 2、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后,应当注意看房屋是否还在保修期内。处在保修期内的,居民可以向出卖人要求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严重影响居住的,居民还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屋已过保修期的,居民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方建立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来解决维修问题(专有物业除外),但是房屋质量问题经检测机构鉴定后,认定系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买房人仍然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对于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应由产权所有人对房屋承担修复和维护的责任。此外,如果是房屋受损不是出于质量问题,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如火灾、飓风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已经投保财产险的居民,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相关损失。
捆绑式家庭装修服务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开发商销售的是精装修的房子,这个时候,甲方应该是开发商,他在和业主签订售房合同的时候,约定了精装修的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业主在收到房屋以后,如果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先行赔付,之后如果是装修公司的责任,开发商可以向其追偿。第二种,就是开发商在售房的时候,可能会推荐一些装修公司来跟消费者签约,这时消费者就会签两份合同,一份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售房合同,另一份是和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在这时,如果装修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则应直接找装修公司来赔偿。由于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是装修公司,而不是开发商,因此出现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其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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