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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点在证据的确认。 证据确认的难点又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分配各方的证明责任,则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待证事实,一般而言,待证实事依次是: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已支付——还款期限届至——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有无利息约定等。 其中,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而债务人应证明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归还或部分归还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点在证据的确认。 证据确认的难点又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分配各方的证明责任,则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待证事实,一般而言,待证实事依次是: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已支付——还款期限届至——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有无利息约定等。 其中,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而债务人应证明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归还或部分归还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如果借名买房的明确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可以要求借名人在诉讼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实际买受人,但不能直接确认,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同意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借款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人要求确认其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根据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该房屋因登记人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协议。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依照出资性质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规定:借名人以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解释,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诉讼,要求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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