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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点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条件,参见公约第4 9、6 4、7 2、73条的规定注意:公约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须以一方...
批次交货合同的救济方法有: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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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作为其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补救措施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两个条件: 1、一方违约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客观要件 2、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主观要件
再审判决原则上不能再获得救济,但除三种情况外,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议:(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不裁定再审申请的;(3)再审判决和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议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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