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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劳动争议不能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根据法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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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诉讼地的确定: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应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地址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另外,由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合适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可以起到选择管辖的效果。3、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事件,其意义明显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费用。考虑到当前不可避免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选择管辖,也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和执行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涉外案件,选择国内法院管辖还是国外法院管辖,区别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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