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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注册流程中对商标申请人申诉的一种权利,申请人可以申诉也可以放弃。当所申请的商标被提出异议,不做异议答辩,该商标也会进入正常...
(1)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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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⑴、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⑵、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⑶、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⑷、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5、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6、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⑵、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⑶、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3、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诉状;(2)结婚证书;(3)身份证;(4)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离婚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离婚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纪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二)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离婚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到账上仍有大量资金,或以度时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1、孩子由谁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 2、子女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 2、房产分割:此处主要讨论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 (3)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属于哪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在协议方式下离婚,讲究的是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换言之要是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就没有戏。但是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其实就不存在这一情况。即使有一方并不同意夫妻离婚,只要另一方拿得出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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