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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1年月日,在召开。本次会议由提议召开...
同意为________向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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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据我这些年的从业经验,为您整理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减资范本: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减资的总额为万股,全体股东采用同比例(非同比例)减资的方法。 2、原拥有本公司股股份,现减少股股份,减资方式为,减资后的剩余股份为股,占注册资本的% 3、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最新股本结构如下:,出资额为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5、××公司股东会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年月日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函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摘自:金融地产律师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 负责人:薛晓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蓓琦,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甘井子分园营城子金龙寺。 法定代表人:陈恒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波,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东港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股份公司)、原审被告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由______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人。会议就公司融资一事形成以下决议: 1、同意为________向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具体借款时间和本金利息以所签借据为准)一事用公司资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至该笔借款本息及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2、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同意将按本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 ______有限公司(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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