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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股东会决议怎样写才好?之前对外的担保呢?

2022-07-27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函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摘自:金融地产律师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 负责人:薛晓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蓓琦,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丽,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甘井子分园营城子金龙寺。 法定代表人:陈恒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波,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东港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股份公司)、原审被告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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