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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管辖争议,请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行...
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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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是行政领域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对于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我们现有的规定通常是:先由行政管辖权冲突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在此,将简述行政管辖权争议解决的程序。 1.申请或提交。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管辖权争议影响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行政主体提出裁决的请求;提交是指行政管辖权争议的一方行政主体向有关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裁决的意思表示。为了确保行政效率,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主体应当在行政管辖权发生后的法定期间内申请或提交裁决书。申请或提交是行政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虽然它需要符合条件才能启动程序,但设置这一程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尽可能减少启动此程序的条件,提高启动此程序的便利性。 2.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行政管辖权争议裁决机关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是指申请人或者提交人就行政管辖权的争议所提供的有关证据、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它是与言词审理相对的一种审理方式。确立书面审理方式的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效率的需求。行政管辖权争议所涉及到的事实一般并不复杂,因此,通过书面审理方式完全可以达到审理的目的。 3.作出裁决。作出裁决是指行政管辖权争议裁决机关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对行政管辖权争议作出的决定。为了确保行政效率,法律应当规定行政管辖权争议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的法定期限。这个法定期限自接到要求对行政管辖权争议裁决之日起10天为宜。行政管辖权争议一经作出,应当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所谓对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现象。目前,由于我国行政处罚主体众多,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加之行政管理的外在环境的影响,行政处罚中“争权夺利”的倾向一时还难以根本消除,因此,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看,常见的行政处罚管辖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如同属一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部门法律规定,争抢某起“造假”案件的处理权; (2)不同行政区域的相同业务的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如甲省的计生主管部门和乙省的计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本地区的计生管理法规和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对同一当事人的超生第二胎行为行使管辖权; (3)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如某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乙县交通主管部门为处理城乡结合地带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案件发生争议; (4)上级主管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于不同类型管辖争议的主体不同,确定指定机关的方法也不相同。
行政处罚法的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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