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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保护权: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拒绝非法指挥和强制无职业病防护措施;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其他。...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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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劳动安全是指使用者必须保证劳动场所不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伤害事故。劳动卫生是指使用者必须保证劳动场所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慢性职业危害。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关于劳动者就业,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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