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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起诉,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向销售方(开票方)当地1236...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而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等行为的总称。房地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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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房租发票: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也就是:销项税额=房租总收入(含税)÷(1+5%)×5%如果出租属于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房屋,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如果开发商不开具购房发票,应及时催促开发商开具。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仍未提供,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国税部门会对开发商进行严肃处理,督促其尽快开具发票。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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