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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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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但是,对于相同的赔偿项目,是不能兼得的。比如医疗费,根据《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伤者的医疗费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赔偿,工伤事故中就不予赔偿了。伤者如果在工伤事故中赔到了医疗费,那么,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赔偿医疗费的追偿权就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行使了。因此,诸如医疗费这样的赔偿项目,伤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途径。
上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竞争。此时一般医疗费用不能双倍赔偿。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员工遭受事故伤害,并按照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如果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属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应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不能重复支付;如果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性待遇项目没有竞合规定,就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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