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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国家商检部门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机构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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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不同。本罪是过失,前者是故意的。同属必须检查进出口商品而不检查的行为,行为者知道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知道为了吸引私人,今后的罪行应该被商业检查吸引私人欺诈罪。相反,由于过失,即知道被检查的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国家利益有可能受到重大损失。但是,根据进出口双方的质量、信用等各种因素,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失职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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