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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国家商检部门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机构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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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客体要件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商检失职,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客观要件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不同。本罪是过失,前者是故意的。同属必须检查进出口商品而不检查的行为,行为者知道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知道为了吸引私人,今后的罪行应该被商业检查吸引私人欺诈罪。相反,由于过失,即知道被检查的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国家利益有可能受到重大损失。但是,根据进出口双方的质量、信用等各种因素,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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