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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开庭审理,就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金额,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同意的,被告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说什么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更改诉讼请求原则上需要重新起诉,但是增加诉讼请求则不尽然。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此,即使在开过一次庭后,因为尚未判决,理论上仍属于诉讼的审理阶段,你可以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是变更的话则依楼上律师所说的,具体是看如何理解“多予赔偿”。如赔偿医药费以外,要求赔偿误工损失,则完全可以认为是“增加诉讼请求”。 补充一下:要求对方多予赔偿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你的损失超过你原先的请求额度,否则即使你增加了诉讼请求也会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庭支持。另外,一旦你请求赔偿的数额超出了法院实际判决的赔偿额,则该两者间的差额(即请求额-最终判决额)视为你的败诉,你将因此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它强调的只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都必须以实际受损失范围为限,受害人不能因诉讼而增加取得损失以外的多得利益。
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有部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既符合《》规定,而且明确了赔偿界限和隐含的伤情后续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方既然作出了权利让渡与终结,那么他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作为法律执行机构,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考量,如果存在上述原因和结果,那么应该秉承公平正义原则处理上述纠纷,如果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应该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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