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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居民甚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是没有资格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民房的,在遭遇拆迁时,对方往往主张这类房屋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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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如果该小产权房此前已经办理了审批手续,那么该小产权房拆了是有补偿的。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对小产权房进行拆迁时,如果房屋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是没有补偿的,但违法建筑是无法买卖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补认定无效的,购买方返还房屋后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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