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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有以下规定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主要活动范围就是他的固定居住地,也就是他的家里。具体情况视他的居住地点而定,一般来说只要不离开小区大门都没问题。所以没有具体的50米或者100米这样的限定范围。 公安局关监视居住,除重要嫌疑人外都交由辖区派出所代为执行,也就是不定时的查看一下嫌疑人是否在家就完了。而重要嫌疑人是由专人24小时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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