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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承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果一方没有相应的资格,则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另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提前约定纠纷受理单位,或者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单位进行案件审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选择辖权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辖权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应遵守。
1、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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