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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2022-11-03
1、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不同。商业三责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而成立的,格式合同(条款)不排斥自愿性。对于是否投保、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均有自主决定权,保险人是否承保也有自主决定权。而交强险则是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法定的责任保险,虽然商业属性没有改变,但基于法定强制性,除投保人可选择法定的保险公司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基本上丧失了自主决定权, 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便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采用了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责险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责任风险,弥补投保人的损失,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3、保险责任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其将精神抚慰金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4、索赔方式不同。商业三责险在出险后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而交强险在出险后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须先行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 5、保险人向投保人的追偿权不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基本上无追偿权。而交强险的保险人因为须依法无条件地先行向受害人赔付,在第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中,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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