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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担保期间,如果被担保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者欠款不还,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如果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者欠款不还后,担保人还将被记录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许可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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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拖欠债务未偿还时,提起诉讼是最常见且最有效的方法。但诉讼的关键在于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以下是可以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其保存。 1. 借款合同:包括借款申请书、相关借款凭证、协议书以及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书面材料。 2. 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证人担保等。 3. 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凭证。 4. 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以及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 借款的实际用途证明。 6. 还款通知书。 7. 还款付息凭证。 8. 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 利息计算的依据。 10. 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贷款人不还钱的时候,担保人无法解除担保。之所以在贷款人进行借贷业务办理时需要设置担保人,是因为担保人能够在贷款人不覆行还款责任的时候承担还款责任。一般而言,担保人担保证责任的时候贷款人拒绝还款,担保人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连带保证,则担保人需要在保证范围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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