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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某网站刊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例如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及时删除该信息。如果造成个人隐私、名誉权的损害的,当事人可要求该网站...
在发现家庭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登载在网站后,可联系该网站要求其第一时间删除有关信息。同时,也要及时保留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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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二十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十个)一百倍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6、获得登记证书
我无意中发现,移动公司每月扣我15元的信息费。后经投诉查询,自2003年9月起,移动公司每月都扣我15元信息费。我每月预存话费时,移动公司打给我的发票,都没有祥细话费清单。直到2005年2月,我要求打一份清单,才发现被扣了信息费。投诉到移动公司后,移动公司称,是搜狐公司的手机邮箱包月费。后搜狐公司打电话给我,称我订制了他们的手机邮箱。但我订制过他们的免费邮箱,手机邮箱我只免费试用过,而他们在我试用后,在没通知我的情况下,开始收费。他们并没有提示和通知我要收费,也没通知我如何收费。目前交涉的结果,搜狐公司答应退我3个月的包月费,也就是45元。我要求:按实际扣费(自2003年9月--2005年3月)额的100倍返还和赔偿我。他们没有答应,我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要说明的是:1、搜狐手机邮箱是免费试用的。他的提示只有不满意可以退订,并没有试用到期后即视为满意转为包月收费。2、开始收费后没有通知我。3、搜狐网页上并没明确如何收费。也就是说,没有明确直接从手机费用中扣除。4、移动公司营业厅每次在我交话费时并没有祥细话费清单,只有笼统的交费多少,余额多少等。但我没有保存这些单据。5、移动公司称只能查到前3个月的话费,其余的查不到,我可否要求其提供全部话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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