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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
福建省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可以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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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奖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方案》提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这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高,补贴形式由中央安排。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也就是说,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独生子女证父母,2016年元月1日之后享有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但是,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奖励政策,早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已经改变,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可以享受增加养老金待遇;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持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退休时按各地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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