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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有损害不安抗辩权的义务吗

2022-10-11
不安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借款合同,需要视情况而定。 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出发,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借款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通常认为是单务合同、实践合同,一旦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自此,出借人不负担义务,借款人负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不安抗辩权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一旦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出借人负担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不安抗辩权可予以适用。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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