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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请求人因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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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第十条、第十一条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而行政诉讼正是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由法律所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在确定管辖时,首先应当为原告进行行政诉讼提供便利。(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动地位,是行政案件审判的指挥者,联结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法律必须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以及执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等。(3)法院负担适当原则。这是要考虑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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