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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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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而行政诉讼正是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由法律所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在确定管辖时,首先应当为原告进行行政诉讼提供便利。(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动地位,是行政案件审判的指挥者,联结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法律必须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以及执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等。(3)法院负担适当原则。这是要考虑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一)级别管辖权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等级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重大涉外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二)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一般地区管辖。根据行政诉讼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的案件管辖称为一般地区管辖,有时也称为一般地区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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