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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不履行及时抢修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抢修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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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应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按照规定和约定供电。根据《合同法》第l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根据《合同法》第l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根据《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电力运行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不可抗力;第二,用户自身的过错。这里所说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下列事件:第一,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者相序接反;第二,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第三,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第四,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压线路对220/380伏供电线路放电。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电力法》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告用电人;(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三)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三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并在通知约定时间实施中断供电;(四)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可以随时中断供电。
应当按线路产权和用工性质确定承担责任人。一、产权归供电公司所有农户室外线路,一般而言,表前部分产权归供电公司所有,农户向供电公司电工提出未休要求,供电公司电工未休线路时期职责所在,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供电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产权归农户所有农户室外线路,表后部分产权归农户所有,线路发生故障,向供电公司申报,由供电公司派遣电工维修,电工发生安全事故,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供电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农户私自请供电公司电工维修,农户与电工是雇佣关系,电工维修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农户承担赔偿责任,电工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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