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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由谁监督?的问题解答:《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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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其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资格。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或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根本法在部门法中的具体适用,反映了根本法的一个适用角度,是法律规从抽象到具体的再现,是两个问题。不享有政治权利并不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刑法,但与宪法密切相关。剥夺政治权利受到严格限制。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不知道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仍然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和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降,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机关之一,有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和命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权。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2)检查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和命令。(3)请求协助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提出协助。(4)参加相关会议的权利。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参加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5)监督建议权。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被监察对象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有权向被监察对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6)监督决策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以下监察决定: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没收、追回或者责令退还。(7)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和不当行政行为的起诉、举报和投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永久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永远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也不享有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适用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剥夺罪犯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以下4项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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