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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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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这个抵押合同没有损坏第三方利益。法院在审理期间对方恶意将房产抵押借款,法院最终判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让他清洁房屋上的抵押,不能告他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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