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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1、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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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和第三人提起损害股东权益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隐名股东与公司盈余分配有利害关系,但他们有原告的外貌。 但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往往事先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考虑到商业信用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 重点保护外部第三人对登记内容乃至登记制度的信任,因此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才是合格的主体,而隐名股东则不合格。 隐名股东不能享有诉讼权。他必须先确认股东身份,然后才有资格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和隐名股东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与隐名股东产生纠纷,显名股东可以起诉隐名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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