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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款;(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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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件。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持有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的船员。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学生应当穿着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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