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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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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水路交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航道、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港口生产作业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XX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XX、XX、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肇事船舶、浮动设施在事故调查期间,未提供经济担保或者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离开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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