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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被处罚,已被刑事处罚能否多次盗窃中再次计入?

2022-08-19
对于两年内受到刑事处理的盗窃行为,不能计入盗窃次数。这一点,与诸多基层一线的办案人员交流探讨后也取得一致的意见,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阐述理由:从立法层面检视,并列设置的五种盗窃的成罪标准是一个完整的规制体系,对于多次盗窃的解释与适用,应置于整体之中来阐述。如前所述,多次盗窃在并列规制的体系中具有补充性,如果多次盗窃包含相应的盗窃犯罪行为,就必然与其他并列规定的成罪标准发生重合或者重叠现象,从而违反并列设置治罪标准的基本要义;?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如果允许受过刑事处理的盗窃犯罪计入盗窃次数,则可能发生于累犯情节的适用冲突。具体说,当前罪与正在认定多次盗窃均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时,是否认定累犯情节,就会成为几近无解的适用难题。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前后两罪当属累犯无疑,但就法律适用原则来说,前罪既作为定罪的依据计入盗窃次数,又作为累犯的构成要素成为量刑情节,此乃典型的明显违反刑法上得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且有动辄用刑的严苛之弊。因此,如果将已被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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