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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属于当地农村户口,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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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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