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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区别

2024-09-06
物权请求权乃物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包括要求侵权方归还占有物、复原原状、终止侵权行为、消除潜在危险及排除妨碍等多种形式。作为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概念是对物权的特定保障。相较之下,债权请求权源于物权受侵,意在寻求赔偿,属于索取性质的积极主张。两者间的主要差异包括: (1)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依赖于证明对方过失,仅需恢复受损物权至完整状态;而若受害方欲追偿损失,则须证明侵权方存在故意或过失。 (2)物权请求权的实施与行为人是否导致受害方财产损失无关,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已实际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约束,而物权请求权则较难适用此规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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