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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是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
题目信息量太少,房屋现在是什么状态,购房合同对办理产权登记的怎么约定的,是什么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诉讼案由如下: 1、对于物权纠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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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这个问题根本不复杂,而是繁琐的民国传来的德系理论把问题搞复杂了。拾得遗失物的返还问题,法律提供了物权、债权(不当得利)两方面的救济途径。所谓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抽象地讲这个判断是对的。但现实生活是鲜活的,钞票是可以特定化的,特定化的钞票当然是特定物。特定物当然以物权的救济方法来调整。比如捡到钱包,原封不动地去找失主。这个钱包连同里面的钞票都是特定化的。种类物的特点是高度可替换性,比如这张号码的100元钞票可以完全替换另一张(不考虑收藏等特定化因素)。如果捡到钱包的人立即把里面的现金和自己的先进混同了,那么这时候就只有债的问题了。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比较少见,因为钞票一混同会给拾得钱的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包括某些商家收押金,100元大钞都用一个可塑封口的透明袋封起来,标注号码。这个就是特定化的方法。因为押金和他自有资金混同可能引起假钞纠纷,对他自己是不利的。所以研究理论不能钻进死胡同,不能认死理,特别要警惕民国传来的概念法学思维,很多东西绝对是害人的。至于刑法侵占罪的问题,我以前看过一本德国人写的刑法学的教材,它提到刑法学更注重法益的实质保护,而不会顾及民法、商法等等这些具体部门法的具体的所谓理论(其实就是技术规定)。也就是说那东西即使民法上他有所有权,他仍然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
展开全部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你的问题中,甲租赁了乙的电脑,电脑的所有权是属于乙,因此假如甲因过失造成电脑损坏时乙对甲享有物上请求权。你的题目中提到“甲也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我要提出甲是没有所有权的,甲对电脑是占有关系,并且是直接占有,不完全占有,是基于租赁关系取得的占有,他对电脑是没有处置权的。因此他不是所有权人。如果甲没有过错但是乙的电脑对甲造成了伤害,乙合同违约了,同时因为乙的过失(提供了不合格电脑)造成了甲的伤害,基于这两个关系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乙对甲的债务既可以说是合同违约之债也可以说是侵害人身权利的债,甲选择侵权或合同违约之一作为理由要求甲赔偿。另外,如果乙的电脑在事故中灭失,甲没有使用不当等过失责任,则甲不构成违约,乙不享有物上请求权。
题目信息量太少,房屋现在是什么状态,购房合同对办理产权登记的怎么约定的,是什么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诉讼案由如下: 1、对于物权纠纷:有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虚假登记损害纠纷;物权确认纠纷; 2、对于债权纠纷:针对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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