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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补偿

2024-12-03
如果员工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而主动辞职,单位不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是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况下被迫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五条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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