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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1、被索贿人如果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能认定为行贿罪。 2、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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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但未行贿,当然不构成犯罪。如果被索贿后向索贿者给付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要看是否通过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被索贿者给予索贿者财物后,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刑法仍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行贿罪,因为行贿方与受贿方已经完成了权与利的非法交易,符合刑法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被索贿,但未行贿,当然不构成犯罪。如果被索贿后向索贿者给付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要看是否通过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被索贿者给予索贿者财物后,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刑法仍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行贿罪,因为行贿方与受贿方已经完成了权与利的非法交易,符合刑法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认定受贿人构成索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受贿人主动以明示与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人给予财物。主动性包话行贿人提出来,受贿人主动与之讨价还价的行为。在实践中,受贿人的主动性是成立索贿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要财物的意思,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受贿人只要向行贿人索要财物,就构成索贿,所以索贿包括勒索和索取两种情况(潘强、邹志宏发表在《法学专论》的《索贿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种观点)。 三是交易性。虽然索贿不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前提,但受贿人一般都会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这种交易也可以是以未来的利益为交易,使得行贿人给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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