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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索贿人如果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能认定为行贿罪。 2、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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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但未行贿,当然不构成犯罪。如果被索贿后向索贿者给付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要看是否通过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被索贿者给予索贿者财物后,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刑法仍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行贿罪,因为行贿方与受贿方已经完成了权与利的非法交易,符合刑法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行贿行为,不存在过失或疏忽。201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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