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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对《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罪行”,根据解释的规定,仅限于本人所犯的一种罪行,不包括同种罪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通行的罪数形态理论,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时,则该数罪仍属于同种罪行,而非不同种罪行。例如:行为人先为他人运输毒品,其后又贩卖毒品,其两次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虽不尽一致(前者构成运输毒品罪,后者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系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所犯的上述两罪仍应被认为是同种罪行。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后来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其又如实供述除其所犯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运输毒品罪行的,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仍不能认定成立自首。在当代社会,大家所了解到的自首实际上就是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到案的情况之下所进行的自首,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属于准自首。准自首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都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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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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