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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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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颁布,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福利待遇。2015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外,女性生育假延长60天,即四川省基本产假延长158天。罗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生育女职工产假,不得减少女职工产假,克扣女职工产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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