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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迁离房屋的处理方式

2024-12-05
租赁合同结束时,如果承租人仍然迟迟未搬离住所,您可以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公证人员到场,对租户的各类物品进行逐一检查、记录并封装,同时依法制作公证书。在清点财物的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邀请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席,并由他们在现场见证并签署备忘录。待财物清点完毕后,我们将这些物品暂时集中存放于其他安全地点,以便为您腾出空间,重新租赁该处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符合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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