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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盗窃、抢劫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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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迁移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征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异地还建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国家投资兴建的固定式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当地农村机电提灌事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二)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生产秩序、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或者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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