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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一般由患者准备相关材料到院方索赔,双方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赔偿一般先由当事人就事故赔偿达成协商的,可以自行处理赔偿事宜,无需申请,但需要制作协议书。但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申请调解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提交索赔申请书、个人身份证、病历本,就诊资料、住院资料等材料,提出赔偿申请,若起诉申请的,除前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民事起诉状。
1、医疗事故索赔申请所需资料:1、索赔申请书2、有关证明资料,如个人身份证、病历、就诊资料、住院资料等3、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2、机构审查争议处理机构按条例审查患者申请,1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资料所的手续或调停等。3、受理通知纠纷处理机构不接受书面通知申请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材料交付从受理决定之日起5天内,将相关资料交给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书面通知申请人。5、医学会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组织专家鉴定,市卫生局审查鉴定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六.双方调停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停委托书,按照自愿原则和条例调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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