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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退还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从你的陈述可知,现在你已经无法实现当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故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赔偿你因房产商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5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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