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的工伤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再次复发!一、受理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本本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 6、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4R彩色照片; 6、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7、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 8、属于老工伤人员申请鉴定的,需出具《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 (二)申请工伤旧伤复发复查鉴定须填报《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回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复查鉴定补材通知书》原件; 3、申请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5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