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假离婚逃避债务不合法,而且假离婚也逃避不了债务,因为在离婚时,即使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负责,但约定也只在夫妻内部生效。也就是即使约定了债务...
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账款是指除应收账款和应收账单外的其他应收账款或临时付款。其他应收账款的发生一般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的职责去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其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那么,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1年初,张某和王某、李某合伙开矿期间,朱某支付给张某及其合伙人10万元预付款,该笔预付款用于购买矿石。但是当年年底,张某与王某、李某散伙了,由于朱某还没有得到矿石,张某便向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朱某现金拾万元整,张某。2011年12月25日。”后来,张某及其他合伙人一直未返还其预付款,朱某向法院起诉了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他的10万元欠款。 法院认为,欠条虽为张某一人出具,但是该10万元是支付给当时的合伙企业的,应当认定为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朱某提出了这点,但是朱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朱某现金10万元。 既然本案中的10万元预付款属于合伙债务,那么本案是否漏列了当事人呢?法官表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朱某对自己的债权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同时,在诉讼中,原告朱某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当事人,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决定了合伙债务不随合伙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即使已经散伙,当初的合伙人还是要履行合伙债务,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朱某放弃了向王某、李某追偿的权利,那么,合伙债务就由张某一人承担了吗?并非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此可见,被告张某对合伙债务10万元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其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个人债务如果是以合法的方式委托他人追讨合法,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 2、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