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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除以下商品外(1)消费者定制的(2)生动易腐烂的(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解除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提交的报纸、期刊。除了预付款列出的商品外,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必须完整。经营者应在收到退货之日起七天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退货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制的(2)生动易腐烂的(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解除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实际受到影响的问题,广泛理解适用范围,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也包括访问销售、直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实践中,在直销领域,退货制度已经实施,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管理条例》给予消费者30天以内的一方解约期限。采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中的等字具有开放性,法律必须为未来技术发展产生的新交易类型留出空间,如果经营者采用与传统实体店铺式不同的销售模式,在这种销售模式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合同意义当然,并非所有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者邮购销售的商品,都宜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了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参考国外的规定,吸收国内行业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有4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应由消费者特别要求制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话,经营者很难再次销售,对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这种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2)生鲜易腐烂的商品,如生鲜食品等,这种商品的时间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非常大,消费者选择退货的话,经营者收到退货报纸的时候,经营者可能会腐烂的商品,或者因为没有限制的商品的价值,所以不适用这样的商品的消费者被封印的商品的情况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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