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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的赔偿,应当根据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居住地、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不同类别的赔偿项目进行分别计算,故赔偿标准也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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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未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13一般认为,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第二,具有人身等损害后果;第三,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第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严重;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
1、医患双方在诉讼前自行达成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患者一方有证据证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明显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增加赔偿项目和提高赔偿数额。 增加的赔偿项目应限于必要的营养费和确需进行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属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未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及未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划分和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6、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 (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行为。 7、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札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8、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未作处理的,患者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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