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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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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1.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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